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 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8〕119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 办发〔2009〕2l 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 民医疗基本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7〕24 号)及武 汉市医保局《关于调整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人员待遇享受期的 通知》 (武医保〔2021〕112 号)等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保障对象为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学 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含港、澳、台等学生)。属于本办法 规定的保障对象, 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我校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 等学历教育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参保流程
第四条 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 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2015〕76 号)有关要求,大 学生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当年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每年 8 月中旬至 12 月 10 日为我校大学生医保集 中 缴 纳 时 间 , 学 生 可 自 行 在 校 园 统 一 支 付 平 台 (http://pay.cug.edu.cn/xysf/)(简称网上缴费平台)进行 缴费,网上缴费平台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学校每年 9 月至 12 月为参保大学生办理年度申 请及缴费业务。学校财务部门向校医院大学生医保办公室(以 下简称医保办)提供已缴费名单, 医保办将参保学生信息上传 至湖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系统,并办理相关手续。
延期毕业、休学、参军学生等须到医保办办理登记并完成 网上缴费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第七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起止时间如下:
( 一)大学生门诊医保享受时间
入学新生:10 月 1 日前足额缴纳医保费、体检合格并取得 正式学籍者,在缴费当年的 11 月上旬至次年的 12 月 31 日可享 受医保。
在校生:缴费次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可享受医保待 遇。毕业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二)大学生住院医保享受时间:缴费次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三章 就医管理
第八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是指除住院和门诊重症以外的疾 病诊疗。
第九条 中国地质大学 (武汉)医院(南望山院区和未来城 院区)是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的首诊医院,大学生就诊的 有效证件为学校核发的学生门诊病历本、校园一卡通。
第十条 因病情需要转到外院门诊治疗的, 由校医院接诊 医生在病历上注明转诊建议,并开具转诊单。转诊单有效期为 1个月。转诊一般限转一科,一张转诊单限一次就诊。
第十二条 大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拨打 120 急 救中心或直接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无需转诊,所 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个人垫付后, 再按第四章的有关规 定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 急诊后需要复诊、继续检查治疗者,应按照校 医院普通门诊就医流程,办理相关转诊手续,方可在原急诊就 诊医院继续诊治。
第十四条 大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实习、课题研 究、社会调查等期间, 因患急性病需要就医时,可至当地医保 定点医院诊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定点医院报 销比例报销。
第十五条 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回家期间, 因患 急性病(如急性阑尾炎、肺炎等)需治疗时, 可就近在居住地 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非定 点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第十六条 门诊重症和住院医保待遇与就医管理参照《武 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 症(慢性)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6 号) 执行。
第十七条 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在籍学生,可凭校园 一卡通在校医院门诊就医,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四章 医疗费用的报销与结算
第十八条 大学生在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 诊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担:
( 一)大学生在校医院门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 90%,个 人承担 10%。
( 二)在符合规定的校外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 学校门诊定点医院的(详见附件 1),学校报销 85%、个人承 担 15%;属于非定点医院的,学校报销 50%、个人承担 50%; 在校外医院门诊发生的超过 100 元(含 100 元)检查费用,先 由个人支付 10%,剩余部分再按以上比例报销;特殊诊疗项目如 体外碎石等,先由个人支付 20%,剩余部分再按以上比例报销。
(三)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对校外慢性病、门诊重症等特 殊情况医疗费累计报销限额为 4000 元。
(四)普通门诊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遵照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中心的规定执行,按照最新医保政策同步 调整。
(五)凭转诊单、校医院及校外医院病历记录、医疗费用 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在规定时间,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核 签字后, 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医院财务室报销。
具体报销时间及流程见学校办公网、校医院微信公众号和 各院系通知。
第十九条 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如下:
( 一)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办理入院手续时应 出示本人“电子医保凭证”, 出院结算时则按大学生医保待遇 直接结算; 以自费方式办理的住院,须在入院 2 日内向院方住 院处出示“电子医保凭证”,方可由自费转为大学生医保结算。 结算时大学生医保待遇已享受,无需再回学校报销。
(二)在异地的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可以申请异地就 医结算,无需垫付住院费。如当地医院未开展异地就医结算业 务,住院费则需先由大学生个人垫付,出院 2 个月内 (应届毕业 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到医保办递交住院相关资料,由医保 办统一上交武汉市医保相关部门进行结算。
第五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学校和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 一)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学生;
( 二)未经校医院同意, 自行去任何一家医院就诊发生的 医疗费用( 急诊的首诊除外);
( 三)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 因慢性病在校外医院发
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 四)连续休学一年后的休学期间医疗费用;
( 五)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 六)超过报销截止日期的医疗费用;
( 七)属于《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 围的费用》(详见附件 2);
(八)新生入学前已存在疾病,入学时处在间歇期未发现 或正在治疗的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强直性脊柱炎等,其 在校期间诊治该疾病的医疗费用;与性行为有关疾病(如各类 性病、宫颈疾病等)及与妊娠有关的医疗费用;自行购买药品、 自请民间医生或非公立医院就诊费用;
(九)上级有关管理部门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类医疗费原始票据有效期如下:
( 一) 门诊医疗费用有效期一般为票据开具日次年的 6 月 份前,具体参见学校财务部门通知;
( 二)外地住院医疗费原始票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治疗结束 后 2 个月内。
第二十二条 医保办负责监督享受医保待遇学生的医疗行 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门 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并参照医保相关文件视情节轻重交由学 校相关部门处理。
( 一)将本人医疗证件或身份证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持他人医疗证件或身份证冒名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四)获取医疗保险药品谋取私利的;
(五)威胁工作人员,干扰或严重影响医疗费报销秩序者。
第二十三条 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 以提高医疗 保障额度。同时参加医保和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其住院发生的 医疗费用,按规定先由医保基金支付,再由商业保险对其自付 部分进行二次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由校医院负 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大学生医保门诊定点医院名单
2.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
附件 1
大学生医保门诊定点医院名单
1.普通门诊定点医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医院、武汉大学 人民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华中科技大 学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中部战区武汉 总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湖北省中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 武汉体育学院附属医院(原六七二医院)、左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专科门诊定点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 (传染病)、武 汉市第一医院(皮肤)、武汉市第四医院(骨科)、武汉市第八 医院(肛肠科)、湖北省肿瘤医院(肿瘤)、武汉市精神卫生中 心、梨园医院(精神疾患)、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口腔),洪山疾 控中心(结核病)。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
1.服务项目及设施:120 救护车费用、挂号费、病历工本 费、会诊费、出诊费、救护车费、陪伴费、特别护理费、空调 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文娱活动费等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各种美容、矫形手术、健美、整形及 生理缺陷的相关检查、检验、治疗、手术、药品等全部医疗费 用,如矫正斜视、近视眼矫正术、单眼皮改双眼皮,雀斑、粉 刺、扁平疣,脱发及秃顶的治疗;镶牙、洁牙、智齿拔除、 牙 齿矫正或种植牙、四肢矫正的治疗费用;安装假肢,假发、假 眼、假耳、假鼻,钢丝背心、腰围、护膝、拐杖、矫形鞋、鞋 垫、胃托、肾托、助听器、钢头颈等一切矫形器材和康复用具 的费用;性早熟、包皮环切、腋臭及呼吸骤停综合症等疾病治 疗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婚前检查、 出境体检费用;各种中医药调理、各种预防及保健诊疗项目费 用(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跟踪随访费等)、各种健康体 检、健康预测, 医疗咨询及鉴定等。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 (PET)、电子束 CT、胶囊镜、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 息诊断仪器等检查和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 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消毒药品、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不含血液透析器)。
4.治疗项目: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音 乐疗法、磁疗、水疗、气功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项目: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及 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发生的一切费用; 因本人或他人 行为过失造成的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