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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8发布者:徐祝心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l号)、《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14〕25号)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地大校办发[2015]11号)、《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字[20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保障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一)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二)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

以上两类学生属于本细则规定的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大学生”),如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医疗待遇,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本细则不适用于来华留学生、在我校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医疗保障方式

(一)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2015〕76号)和《关于确定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武医保〔2020〕51号)规定,大学生每年应缴纳医保费由原来的定额调整为按比例缴纳,其缴纳的金额为武汉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7%,故每年医保缴费标准不同,以当年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为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学生不能享受本细则的医疗待遇,其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享受医疗保障的起止时间及办理

住院: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门诊:新生享受门诊医疗统筹的时间为:自办理入学手续,足额缴纳当年医保费、体检合格并取得正式学籍 (一般为9月中、下旬左右以后)至次年的8月31号;毕业生享受待遇的截止时间为办理离校手续之日止。在校生按医保收费标准于每年秋季8月中旬至当年的12月20日在我校校园统一支付平台(http://pay.cug.edu.cn/xysf/)(简称“网上缴费平台”)进行缴费(须在电脑上完成)。

(三)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因疾病办理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足额缴纳医保费后可以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上学年度未参保或其他原因延期毕业的学生如在新的学年希望享受医保待遇,须到医保办登记并缴费后方可享受。

(四)大学生缴纳医保费有时限规定,即秋季新学年开始的四个月内(8月中下旬至当年12月20日)是学校财务网上缴费系统集中办理的时间。在此期间缴费的学生其门诊医保享受待遇的时间如下:


缴费时间

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上年度参保

开始缴费-9月20日

9月当月享受待遇

9月21日-9月29日

10月10日以后享受待遇

9月30日-12月20日

(医保系统截止缴费)

当月缴费,次月10号以后享受待遇

上年度未参保

开始缴费至12月20日(医保截止缴费)

当月缴费,次月10号以后享受待遇

(每月30日以后缴费等同于次月1日缴费,即从次月10号以后享受待遇)

(根据武汉市医保中心的规定:12月21日以后“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系统”关闭,不再接受新的缴费申请)

第四条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障待遇与就医管理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是指住院和门诊重症以外的疾病治疗。学校根据武汉市社保中心关于大学生日常医疗财政拨款的规定建立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大学生在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由学校和个人按比例承担。

(二)门诊定点医院

1、普通门诊定点医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医院(南望山院区和未来城院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湖北省中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左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专科门诊定点医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传染病)、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湖北省肿瘤医院(肿瘤)、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梨园医院(精神疾患)、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口腔),洪山疾控中心(结核病)。

(三)大学生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由学校和个人分别承担:

1、校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学校报销90%,个人承担10%。

2、校外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我校门诊定点医院,学校报销85%、个人承担15%;非定点医院,学校报销50%、个人承担50%;校外医院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超过100元(含100元)检查费用,先由个人支付10%,剩余部分再按以上比例报销;特殊诊疗项目如体外碎石等,须由个人先支付20%,剩余部分再按相关比例报销。

3、普通门诊用药目录参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目录》(2019年版)执行,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按照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可根据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最新文件精神做相应调整)。

(四) 新生门诊统筹病历管理

l、新生门诊统筹病历的办理(以下简称“病历本”):新生基本信息经湖北省医保系统审核通过获得医保待遇资格后,方能办理。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中下旬由学校集中办理,未办理前不能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2.病历本的使用: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就医时必须持校医院核发的病历本就诊,未带病历本按自费处理。

根据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员出借本人社保卡、病历本给他人使用;冒用他人社保卡就医;未病称病,替他人开药、过量开药、倒卖药品属诈骗公私财物等行为,将依法严处。病历本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变更使用对象。借用他人病历本就诊者,一经发现没收其病历本,按自费处理,并责令出借双方写出书面检查,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盖章,纳入学生诚信统一管理平台。

3、门诊统筹病历本遗失后补办:凡遗失门诊统筹病历本者,须持病人一卡通和学生证到大学生医保办办理挂失手续。病历本遗失期间在门诊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自理,补办病历本需另交工本费。

(五)就诊及转诊规定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医院(南望山院区和未来城院区)是我校大学生就医的首诊医院大学生门诊就诊时须遵守医院门诊相关规定。

2、因病情特殊或校医院条件有限需转往他院门诊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在病历上注明转诊建议并开具转诊单,由主管院长或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转院(除突发心脏病、外伤大出血等急诊可以直接院外就诊)。转诊一般只限转一个科室,一张转诊单限一次校外就诊转诊单有效期为一周、急诊限三天内。

3、急诊后需要复诊者,应到校医院提出申请,经医生审核并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在急诊医院继续诊治。

4、大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外地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因患急性病需要就医时,应在当地选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5、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回家期间,因患急性病(如急性阑尾炎、肺炎)需在家乡治疗时,应在当地选一所医保定点医院诊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非定点医院报销比例报销。

第五条  门诊重症和住院医疗保障待遇与就医管理

(一)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大学生门诊重症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医保基金累计支付大学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含大学生在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转院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重症和在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详见附件)。同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二)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重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三)大学生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由大学生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承担。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及医保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为:

 

 

 

 

医保定点医院

(武汉市)

起付标准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

800元

60%

40%

二级医院

400元

70%

30%

一级医院

200元

80%

20%

按医保规定,异地就医所发生的住院费报销时在自付10%的住院费用后再按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

(四)大学生门诊重症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中,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五)符合办理门诊重症的大学生可以选择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和药店作为本人治疗门诊重症的定点医疗机构。

(六)大学生患病住院应在校医院住院治疗,也可选择到武汉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七)对因病情需要转往武汉市转诊非定点医院(如同济医院),须经本市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因紧急抢救须在同济医院(本部)住院,在办理住院手续当天须向学校医保办报备,由医保办向武汉市医保中心申请备案。

(八)大学生因病休学或经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需要在外地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回校后尽快向医保办递交相关住院资料及证明,按相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六条  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1、大学生在校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在校医院直接支付个人承担部分。

2、大学生在校外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到校医院报销时,凭转诊单、校医院及校外医院病历本、医疗费原始收据及费用明细清单,在规定的时间由院长审核签字后到校医院财务部报销。

3、每个保险年度医疗费用报销三次,根据财务处的要求,报销时间:大约每年5-6月报销上半年发生的医疗费,11-12月报销下半年发生的医疗费,下半年报销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在次年3月份补报,具体时间见学校办公网、校医院网站、医院微信公众号和各学院通知。

4、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门诊重症疾病时,由学生持本人身份证、门诊重症病历,直接与定点医院据实结算个人支付部分费用。

(二)需住院治疗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须说明自己已参加大学生医保,确保能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如入院时未带身份证,以自费方式办理的住院,须在入院两日内向院方出示身份证,由自费转大学生医保,结算时须以大学生医保结算。(注:此时大学生医保待遇已完成,无需学校报销)。

(三)在外地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必须在出院后2个月内(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到医保办递交相关资料:同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汇总明细账单、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各类化验检查报告、出院小结等所有住院资料。递交住院资料的时间为每月的15-16号,如遇节假日或周日则提前递交,不得延后。

(有商业保险需求的同学在准备报销资料时,需住院收据、清单及住院资料复印)

第七条  学校和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

(一)未经校医院同意,自行去任何一家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

(二)转诊后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及住院费等超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费用。

(三)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因慢性病在校外医院发生普通门诊医疗费。

(四)不符合急诊病情发生的所谓急诊医疗费用。

(五)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自请民间医生或非公立医院的费用、性行为有关疾病(如各类性病、宫颈疾病)的检查诊疗费用;  

(六) 连续休学一年以后的医疗费用、新生入学前患有的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等,其在校期间就诊该疾病的医疗费用、新生入学因体检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七)不属于《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的目录》(2019版)内的药品费用。

(八)属于《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

1、服务项目及设施:120救护车费用、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会诊费、出诊费、救护车费、陪伴费、特别护理费、空调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文娱活动费等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各种美容、矫形手术、健美、整形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检验、治疗、手术、药品等全部医疗费用,如矫正斜视、单眼皮改双眼皮,矫雀斑、粉刺、青年扁平疣,治秃发、染发、镶牙、洁牙、牙齿矫正,去六指、矫“0”型腿、“X”型腿,治不孕不育症、割狐臭、配眼镜、装假肢,假发、假眼、假耳、假鼻,钢丝背心、腰围、护膝、拐杖、矫形鞋、鞋垫、胃托、肾托、助听器、钢头颈等一切矫形器材和康复用具的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等诊疗项目。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光固化等;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除腋臭治疗;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各种健康体检费、婚前检查、出境体检费、疾病健康教育;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跟踪随访费等);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各种一次性材料费。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胶囊镜、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消毒药品、省物价部门规定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不含血液透析器)。

4、治疗项目: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术、音乐疗法、磁疗、水疗、气功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项目: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项目,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的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无论因公或因私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超过报销截止日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各类医疗费原始收据报销截止日期:

(一)本市急诊门诊或转诊、以及外地发生的急诊门诊医疗费有效期为开具日6个月内。

(二)外地住院原始收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治疗结束后的2个月内。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鼓励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大学生,按照自愿原则集中参加商业补充保险,进一步提高自身医疗保障水平。

(二)同时参加了大学生居民医保和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再由商业保险对其自付部分进行二次报销。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校医院相关信息请关注医院微信公众号


 

                                            2020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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