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诊负责制是指患者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必须对其接诊的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等临床诊疗工作负责制度。
二、凡来医院就诊的患者,首诊科室和医师应认真做好接诊工作,任何科室和医务人员无权拒绝,推诿病人。
三、首诊医师应详细询问所接诊患者的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及处理,认真书写病历,并根据规定执行相应的报告制度。
四、诊断为本科疾患,首诊医师应负责处理,遇到诊治困难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指导。
五、诊断为他科疾病,首诊医师需与相关科室取得联系,将患者直接交给相关科室处理,或者请相关科室前来会诊,杜绝相互推诿患者。
六、对危重患者,首诊科室或医师应立即实施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缴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办理手续等延误抢救时机。如不属本科疾病,应进行必要的救治处理,同时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明确主管科室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好病历记录。
七、遇到重大抢救时,必须及时向科主任及医务科报告。
八、首诊医师应对患者的去向或转归进行记录备查。
九、对因未及时接诊处理或推诿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将追究当事人或及科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