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医院为全校师生的首诊医院。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待遇的师生,一律持学校核发的相关证明就诊。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通报所在单位和学校人事部门,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或交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纪律处分,暂停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将本人公费医疗相关证件(包括公费医疗病历)转借他人就诊;替他人开药、过量开药;
2.持他人公费医疗证冒名就诊;
二、严格执行国家卫健委关于门诊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门诊处方量按照急症 3-7 日用药量、慢性病延长至一月用药量的规定执行,且不允许替他人开药、过量开药。
三、校医院实行二级转诊审核制度。因病情特殊或校医院条件有限需转校外医院的非急诊患者先由接诊医师按转诊要求进行审核,如符合转诊条件,需在病历上做出记载,开出转诊单,由医务科或者科室负责人二级审核后,方能在外就诊,胸痛、急腹症等紧急情况除外。
四、对双休、节假日,中班和夜班接待的急诊病人,需转诊者由接诊医生直接转诊,待回校后补办二级转诊审核手续。平诊转诊 1 月内有效,急诊转诊 24 小时内有效。转诊一般只限转一个科室,一张转诊单限一次校外就诊,对非急诊病人,原则上医生不跨科转诊(寒暑假及特殊情况除外)。未办理转诊手续者,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五、急诊后需要复诊者,应到校医院提出申请,经医生审核并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在急诊医院继续诊治。
六、新生入学时处在间歇期未发现或正在治疗的疾病,如白癜风、银屑病、强直性脊柱炎等不予转诊。在校期间发生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各类性病、宫颈疾病等)及与妊娠有关的医疗费用,自行购买药品、自请民间医生或非公立医院就诊费用均不予报销。
七、非疾病治疗项目:各种美容、矫形手术、健美、整形及生理缺陷的相关检查、检验、治疗、手术、药品等全部医疗费用,如矫正斜视、近视眼矫正术、单眼皮改双眼皮,雀斑、粉刺、扁平疣,脱发及秃顶的治疗;镶牙、洁牙、智齿拔除、牙齿矫正或种植牙、四肢矫正的治疗费用;安装假肢,假发、假眼、假耳、假鼻,钢丝背心、腰围、护膝、拐杖、矫形鞋、鞋垫、胃托、肾托、助听器、钢头颈等一切矫形器材和康复用具的费用;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腋臭治疗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婚前检查、出境体检费用;各种中医药调理、各种预防及保健诊疗项目费用(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跟踪随访费等)、各种健康体检、健康预测,医疗咨询及鉴定的费用等均不予报销。